第五章 就業援助
第四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劃,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本規定所稱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對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對援助對象的認定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制定。
第四十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第四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制度,通過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在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四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通過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各類就業崗位等措施,及時向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四條 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就業援助對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
第六章 職業中介服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本規定所稱職業中介機構,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
政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第四十六條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職業中介許可證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制并免費發放。
第四十八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忻鞔_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ǘ┯虚_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ㄈ┯幸欢〝盗烤邆湎鄳殬I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O立申請書;
?。ǘC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ㄈ﹫鏊褂脵嘧C明;
?。ㄋ模M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ㄎ澹┚邆湎鄳殬I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證明;
?。┕ど虪I業執照(副本);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實行年度審驗。
職業中介機構的具體設立條件、審批和年度審驗程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設立許可程序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后,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ㄒ唬閯趧诱呓榻B用人單位;
?。ǘ橛萌藛挝缓途用窦彝ネ扑]勞動者;
?。ㄈ╅_展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服務;
?。ㄋ模┦占桶l布職業供求信息;
?。ㄎ澹└鶕矣嘘P規定從事互聯網職業信息服務;
?。┙M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ㄆ撸┙泟趧颖U闲姓块T核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五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職業中介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第五十六條 職業中介機構租用場地舉辦大規模職業招聘洽談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向批準其設立的機關報告。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對入場招聘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真實性和招用人員簡章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五十七條 職業中介機構為特定對象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梢越o予補貼的公益性就業服務的范圍、對象、服務效果和補貼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 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
?。ㄒ唬┨峁┨摷倬蜆I信息;
?。ǘ┌l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ㄈ﹤卧?、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ㄋ模闊o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ㄎ澹┙榻B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闊o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ㄆ撸┙榻B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ò耍┛垩簞趧诱叩木用裆矸葑C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ň牛┮员┝?、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ㄊ┏龊藴实臉I務范圍經營;
?。ㄊ唬┢渌`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經審批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定期組織對其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職業中介機構開展工作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在誠信服務、優質服務和公益性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職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以及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就業與失業管理
第六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工作,建立專門臺賬,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統計工作。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
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
第六十三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第六十四條 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
第六十五條 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ㄒ唬┠隄M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ǘ钠髽I、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ㄈ﹤€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ㄋ模┏邪恋乇徽饔?,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ㄎ澹┸娙送顺霈F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虧M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ㄆ撸└鞯卮_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第六十六條 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ㄒ唬┍挥萌藛挝讳浻玫?;
?。ǘ氖聜€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ㄈ┮褟氖掠蟹€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ㄋ模┮严硎芑攫B老保險待遇的;
?。ㄎ澹┩耆珕适趧幽芰Φ?;
?。┤雽W、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ㄆ撸┍慌行淌毡O執行的;
?。ò耍┙K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ň牛┻B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ㄊ┮堰M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各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罰 則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部1994年10月27日頒布的《職業指導辦法》、勞動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